虚惊一场?银监会欲规范的联合放贷或≠助贷
来源:作者:网贷之家
网贷之家讯 近日,互联网金融市场因一份流传的监管文件再次掀起波澜。
8月2日晚间,一份名为《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部分内容曝光。《通知》提到中国银监会欲对联合贷款机构进行规范,对联合放贷合作机构资质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业内很多观点认为,该文件针对的是助贷机构与传统金融的助贷业务,涉及现金贷和非持牌消费金融类平台。而按照《通知》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的助贷业务将被一刀切除。
但网贷之家向多方人士了解得知,“外界或存在误读。”《通知》提及的联合放贷业务,可能并不包含助贷业务。“其联合放贷业务,是指银行机构间的业务合作;而外界所讨论的助贷业务,针对的主体为现金贷、非持牌消费金融等数千家提供助贷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文婷律师向网贷之家表示,“从内容来看,我们认为媒体及各路人士解读有误,上述文件是规范‘联合放贷’,即共同放贷,必须是贷款人只能跟银行进行联合放贷。并非专门针对‘助贷服务机构’。”
《通知》明确,“联合贷款”主要分为以下环节:一是由银行和合作机构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机构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并存入充足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头寸;三是双方共同确定客户筛选标准,并筛选出联合贷款目标客户并进行联合授信;四是通过授信审批的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发起借款申请,系统后台进行欺诈判断后,在极短时间内发放贷款;五是银行与合作机构每日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上海一家未持金融牌照的现金贷平台高管也表示,“该文件针对的只是联合放贷业务,类似微粒贷产品中,存在微众银行与传统金融银行联合放贷的情况。《通知》流出后和监管部门沟通也得知,该份文件和助贷没关系。”
上述现金贷平台是家典型的助贷机构,没有金融牌照,本身并不放贷,其主要通过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放贷主体是持牌金融机构,而现金贷平台在贷款过程提供导流、面签、风险审核与消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服务。
流传的《通知》在互联网金融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讨论,很多观点认为银监会欲规范的联合贷款业务针对的就是市场上的助贷机构。上海一家老牌助贷机构高管在8月3日向网贷之家表示,“不让干的话就转型P2P。”
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显示,一名与监管就联合贷款及助贷业务进行沟通的人士称,《通知》的背景是过去两年互金公司和银行合作的助贷业务或者联合贷款发展快速,但同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银行的低成本资金通过联合贷款模式最终未能流向实体经济,形成资金空转;二是部分合作机构通过联合贷款模式,做了银行合规框架下做不了的产品和客群,监管担忧风险最终传导至银行体系内。
《通知》中就联合放贷的合作机构定义、机构准入、协议规范、系统和数据安全、风险分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最重要的一点是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了定义,是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将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都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针对该项突入其来的监管举措,互联网金融的各界人士表示了担忧,因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数千家机构有着和联合贷款模式相近的助贷服务模式。如果助贷模式按《通知》监管必须持牌,那么影响会非常大。
助贷机构,业内尚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被称为助贷机构的有现金贷平台、(非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
仅现金贷平台,有数据显示已经涌现出上千家,其中绝大部分无金融相关牌照。
针对《通知》,中国科技金融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定义并规范联合贷款属于监管创新,但同时也呼吁监管创新不要退缩,“只要有资质放贷的机构,都可以成为联合放贷的合作机构共同参与风控、贷后等流程,引进更多合作方,对行业只能有好处,一碗水端平,银行和非银行放贷机构都是为企业融资做贡献的正能量,切勿厚此薄彼。”
就近日产生的误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联合放贷与助贷,两者间从现有的政策看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尤其针对助贷业务,行业内没有统一共识,模式也比较复杂。
但助贷机构,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不可忽视的一支创新队伍,如何避免接下来的监管“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同样考验着监管层的智慧。(文网贷之家/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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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就联合贷款模式征求意见的通知》不完全全文:
中国银监会欲探索研究互联网贷款(注: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管理模式和风控举措,按照城市银行部相关通知要求,拟征求联合贷款(相关定义和具体操作环节见附件)模式的相关意见。
“联合贷款”主要分为以下环节:一是由银行和合作机构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等;二是合作机构在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并存入充足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头寸;三是双方共同确定客户筛选标准,并筛选出联合贷款目标客户并进行联合授信;四是通过授信审批的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发起借款申请,系统后台进行欺诈判断后,在极短时间内发放贷款;五是银行与合作机构每日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第一条【合作机构定义】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
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第二条【合作机构准入】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合作机构,分别从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经营可持续性、业务合规性、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数据真实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合作机构的设立、经营和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条【合作协议规范】贷款人应与合作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限定合作事项范围,规范合作机构行为,保障借款人信息安全。
第四条【系统和数据安全】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应建立满足合作业务需求的信息系统,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敏感信息的有效隔离,保证双方数据交互在安全合规的环境下进行。
第五条【联合贷款业务条件】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第六条【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应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流程,确保合作机构具备发放贷款的资质。
合作机构应对贷款人的贷款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风险管控的全流程机制进行评估,充分了解并接受贷款人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与贷款人共同确认授信审批标准,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参与贷款管理。
第七条【联合贷款风险分担】联合贷款应由联合贷款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会计核算,贷款风险应由联合贷款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处置和承担。
第八条【防范联合贷款集中】贷款人应建立联合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九条【其他合作机构风险控制】贷款人应区分不同类型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于开展客户营销的机构,贷款人应重点审查并持续监控该机构受托营销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并督促该机构对可能的欺诈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