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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真有必要么?

来源:作者:网贷之家

网贷之家报道,广东地方监管部门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反馈整改意见等方式,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其中比较明确的表述是多家平台于最近收到的整改通知书,针对债权转让作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

但我们如果回头看,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包括老蔡在内的诸多业内人士可能都曾经认为这里的债权转让行为是不包括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的。因为从立法的技术要求来看,虽然这一项的规定用了“等”兜底,但是延伸出来的其他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必须是跟列举的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具有同类性的债权转让行为,而不是所有的债权转让行为。很明显,前述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和列举的这几例同质性并不明显。
事实上,禁止平台上出借人之间自愿的转让和受让行为,唯一可能的原因其实是害怕平台利用这一形式,自行注册出借人账号,专门用来在平台上受让未到期的出借人欲转让债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自我担保;当然,这种情况下,可能也会导致转让的债权标的事实期限错配。
不可否认,防止平台自我担保和期限错配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我们在此也不赘述。但是老蔡看来,前述理由仍然不构成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的正当性理由:
一方面,对于平台可能的自己开户受让债权的行为,本身属于监管机构功能监管的分内事,只要实名、存管、协议存证等措施落实到位,绝大部分的此类行为仍然可以被发现,进而被惩处,完全没必要直接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这类似于为了倒掉洗澡水连带孩子一起倒了,因噎废食痕迹明显,暴露的是监管方面偷懒的主观意识。举个可能不太恰当的例子,国家可以在房市限购,限购政策下也有人借道假离婚买房,但是我们也没发现有规定不允许离婚的。
另一方面,暂行办法禁止期限错配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立法禁止期限错配还是害怕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主要就是不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签订协议,出借人对真实出借期限不知情,平台搞资金池暗箱操作,隐藏标的真实情况。但是这些顾虑,在平台出借人之间自愿的真实债权转让情况下并不存在:此时出让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本就是直接借贷,出让的出借人也正是对债权期限明了的情况下,知道无法提前兑付,所以才会寻求出让所持有债权;而且此时债权转让在出让和受让的出借人之间完成,平台也不会形成资金池。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也没有禁止的必要。
最关键的是,如果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成为普遍规则的话,那出借人自己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花钱,但是又不能转让,此时难道要他也到网贷平台作为借款人去借一笔钱?等到他自己的债权到期得到兑付后再把自己借的钱还上?如此操作,只会增加持有债权的出借人的融资成本,显得多此一举,与互联网降低主体融资成本的普惠初衷也不符。
综上,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不能一堵了之,而是应当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出台监管要求,不能违背规律,为了方便监管而牺牲行业的正当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