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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P2P必看:随处可见的理财计划标 外衣下都包装了什么

来源:作者:网贷之家

一、P2P理财计划概述
在P2P理财中,理财计划随处可见,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几乎都会有理财计划产品,并且个平台还会有理财计划的变种产品,让人眼花缭乱,产品名目繁多。网络借贷平台当下虽处于整改期,甚至传出部分地区禁止理财计划产品,但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对理财计划产品的热度依然不减,变着花样玩转P2P理财计划产品,各种变种产品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例如定期计划、月月升计划等等。那P2P理财计划到底是什么?平台为什么要做理财计划以及做理财计划产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在此做出阐述。
1、理财计划产品的本质
首先看一下部分平台对理财计划的描述:
A平台理财计划:是平台推出的对借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项目、债权转让项目等,下同)进行自动优先出借(包括但不限于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将资金用于受让债权等,下同)及出借期限届满时自动转让债权的出借计划,可通过系统实现自动化的分散出借。出借人期初出借本金以及获得的收益将在出借期限届满后通过授权平台方代为进行债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将返还至出借人平台账户。
B平台理财计划:出借人加入本次理财计划后,本理财计划期限内加入计划的金额将被优先安排自动投标,投标指将加入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或部分)直接出借给小额借款客户或者受让其他出借人拟转让的债权,以及小额借款客户还款资金再出借或者再受让,因此本期理财计划中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借款项目。出借人未选择到期后自动续投的,理财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平台方协助出借人将所持全部债权完成债权转让,出借人整体退出本次理财计划。
根据前述对理财计划的描述,对理财计划可作如下概括:出借人委托平台代为出借,在理财计划期间内,通过出借或受让债权的方式完成出借或债权的受让,期限到期并通过债权转让方式退出。
理财计划的本质:委托出借,平台经授权代出借人进行出借,并通过直接出借或债权转让实现债权匹配、退出。
2、法理依据
理财计划产品亦有相关法理依据,下文便是理财计划受托出借及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79条,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3、理财计划的产品原理图

注:尤其要注意图片的红色部分,一定要先有借款项目,下文做详细解读。
二、P2P平台为什么痴迷理财计划产品?
网络借贷平台做理财计划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平台做理财计划的主要原因:
1、提高出借效率。随着平台发展,交易额、出借人、出借人都大幅增加,此时若再每个借款人都发一个标,则借款目过多,逐一的进行出借,出借人无法逐一浏览,单个发借款项目标(散标)极不利于借贷撮合的快速完成。
2、平台赚利差。增加了理财计划的包装后,还款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最初为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经过计划包装,变成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先息后本,平台利用每月的还款本金进行再投资,以此获取收益,从中赚取利差,此也是平台收益来源之一。
3、从单个出借人角度来说,把出借人的出借金额分散出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防止风险的集中,有利于分散风险。
但针对上述第3点,在此作补充说明,本人认为:从平台角度来说,理财计划存在金额、期限、还款方式错配,加大平台资金流动性管理风险,此却放大了平台的风险。计划标(又称“集合标”)风险远不如单个借款项目的散标风险可控。
三、平台发布理财计划标的前提
在观察各个平台计划标的时候,包括一些交易规模比较大的平台都存在一个问题:在投计划标的时候并不能看到该计划标将要出借的项目,没有展示底层基础资产,无法确定借款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平台的此种做法存在较大刑事法律风险。
若是平台在发布理财计划标时并没有借款项目,则监管当局完全可以据此认定该标为假标,因为平台在发布理财计划标进行资金归集时并没有真实的借款项目存在,在不存在真实的借款项目时平台通过发标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吸收、归集,此时撮合借贷的目的不能实现。假标的判定的标准便是:资产与资金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先有借贷项目,在进行资金吸收即发计划标,则为真实的标;若先进行资金归集、吸收,再去找借贷项目,则此时发的标便为假标。若被认定为假标,此无借贷项目而先行吸收资金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以,平台发理财计划标(集合标),须先有资产(借款项目),然后才能发标,进行吸收资金,否则则涉嫌吸收、归集出借人资金,涉嫌非吸罪名。
但针对无借贷项目而发布理财计划标情形,平台以平台未触碰资金而是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存管为由作为去罪化的抗辩,以前述理由能否作为去罪化的有效抗辩?
本人意见:未有真实借贷项目,而先行发理财计划标,即使吸收的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而且平台此时亦未触碰资金,此也不影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认定。首先,平台在资金吸收时没有真实的基础服务交易,没有借贷撮合服务的基础交易,借贷项目不存在,此时的吸收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且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而非金融持牌机构。其次,平台是否触碰资金不是非吸罪名的认定的核心,非吸罪名的认定的核心是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而进行资金的吸收行为,平台是否触碰资金与该罪认定无关。
四、理财计划产品合规运营注意事项
1、现有借款项目,再发计划产品,即计划发布之前先确定匹配的债权。否则,极易被监管当局认定为非吸罪名。
2、匹配债权后形成两个协议:借款协议(或债权转让协议)、委托投资协议(即理财计划协议)。理财计划是平台受托出借,最终的借贷主体、借贷关系的形成仍是借贷双方,平台仍是居间方,借贷协议必不可少,不可以委托投资协议替代借贷协议。
3、投资完成后,能够显示资金流向、借款的项目、借款人等详细信息。平台完成出借事项,平台作为受托人应告知委托人借款人信用相关等基本信息,此不仅是平台作为受托人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也是履行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所以,借贷撮合完成,借贷项目的基本信息展示应该更加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