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央视焦点访谈点名 谈谈借贷宝的几点问题
来源:作者:张豪
自央视焦点访谈点名了“借贷宝”后,借贷宝于2016年11月24日快速做出回应如下:
笔者简单谈谈借贷宝平台的几点问题:
(1)在借贷宝平台以低利息借入再以高利息出借的“赚利差”模式,债务杠杆被不断放大,使得最终借款人的逾期还款导致连锁逾期还款,债务链上的各出借人的借款本息远远超出最终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2)网贷暂行管理办法虽然明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但同时也规定了网贷平台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审核义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借贷宝标榜自己“熟人借贷,所有交易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不熟不借。借钱不需要任何审核审批,金额、利率、期限都可自定,一键发布”,属于典型的不履行审核义务。“裸条贷”虽然触犯社会基本道德,但舆论上主要是针对放款人畸形风控的指责。若有人或组织在借贷宝平台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敏感领域融资或负面清单禁止类融资等,那么借贷宝平台是否涉嫌“共同犯罪”,则有待商榷。
(3)借款余额上限问题。借贷宝平台中有大量个人融资额高于人民币20万元的借款人。根据网贷新规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出借人线下暴力催收问题。由于借贷宝平台以个人信用贷款模式为主,导致大量民间放高利贷群体以借贷宝平台为工具,与借款人在线上平台完成借贷交易,并线下现金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与线上借贷利率合计远超24%)。借贷宝成为民间放高利贷的温床。并且,出借人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以各种催收方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逾期利息、催收费、交通费等等。情况严重的,甚至出现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