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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信息共享机制 P2P网贷凭什么借款限额?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作者:米娜

今天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借款设上限在发布会上被确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此消息一出,业内哗然。

根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了6212.61亿元,借款人数达到了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在55.27万,这远远超过了银监会的规定: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为20万。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企业在网贷平台上的贷款超过100万元标的,沉淀的贷款历史总额应该在3000亿元-4000亿元的水平,超过了目前网贷平台总量一半以上的贷款总额,如此庞大的资金存量需要合规消化,这是个庞大复杂的难题,而目前符合借款上限规定的网贷平台几乎不足10%。

虽然这数据并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的确认,但关于个人20万,企业100万,总额500万的限定,却引发了行业的大讨论。

没有信息共享机制P2P网贷凭什么限额

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对记者表示,如果借款人需要进行大额借贷,势必将面临多家平台的风控调研,对于提升资产质量来说是件好事。但对借款人在一家网贷平台上的余额做出要求容易,但在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则很难控制,这就需要促进网贷行业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打破网贷平台之间信息孤岛现状。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不甚完善,用户在网贷平台的借款无法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的。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贷用户的信用违约成本较低,比如“反正我不还钱,不会对我从银行贷款买房有任何影响”。

此外,网贷平台对借款方资质的审核,也主要是通过线上审察或派出工作人员上门调查,抑或是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小贷机构)来排查,缺乏与其他征信机构数据的对接,并不能十分全面地描画出借款方的信用轮廓;平台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共享,更加无法判断该借款人是不是已经在其他平台多次借款、是不是已经出现借钱不还情况,极大地阻碍了P2P平台对风险的准确把控。

在今年1月,由央行支付清算协会协会主导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正式上线。但首批接入系统的P2P机构一共有13家,包括玖富、网信、积木盒子、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翼龙贷、拍拍贷、开鑫贷、合力贷、财路通、信而富、有利网。

但当前P2P网贷机构数量已经超过2000家,还有大批的平台等待接入共享系统。对此 ,用友友金所总裁李昌国则认为,“合规是第一生命线,期待银监会能牵头成立一个第三方组共享数据。”

为什么四部委会以20万、100万为借款上限?在海融易CEO王伟看来,是为了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则很难控制,目前P2P平台之间尚没有联网,需要在推动征信、信息共享工作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也有网贷平台认为限额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合力贷CEO刘丰认为按额度看,限制得有点不符合国情,真正需要借贷资金的不是消费,而是经营,国内目前社保体系还不健全,提前消费不是主流,纯正常消费借款大额的车房有银行支持,小额消费场景有限,额度也非常低,几千元足矣,而目前最需要拓展渠道是广大中小企业经营性融资,二十万的额度,对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或有资金需要的人而言很难起到有效支持作用。

“我们就有几个从事设备制造的客户,经常因上下游的货款断档需要有30-50万的资金需要,个人觉得如果对整个网贷额度限制到如此低的程度,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多家平台的协作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运作成本,而且从权属的限定及操作上,也有掣肘。”刘丰表示。

不管怎样,银监会此举意在突出网贷平台“小额普惠”的地位和出发点。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也坦诚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强调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定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并直接确定了“上限封顶”,这条对行业的震动还是比较明显的,未来网贷平台的业务由大额转向小额,由集中转向分散是必然趋势。

相信不少平台会积极利用12个月的过渡期,进行产品及业务模式调整,积极应对市场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同时,一并需要关注的还有互金平台信息披露的落实及相关借贷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设。《暂行办法》这算行业基本法,对平台合法权利保护也很有积极作用。

爱钱帮CEO王吉涛则认为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网贷行业格局彻底改变。

“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转型,中小型平台陆续退出。” 王吉涛表示,近一年来,随着行业呈现的小平台有序退出,大平台的壮大,百万到千万量级的项目是大平台的优选,也起到了控制集中度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这部分项目的清退应该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可能会引起的连锁反应还无法预见。

李昌国则表示,2016年已经是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入规范发展的监管之年。今天数据出来,正好印证我的这一观点,从数据可以看到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出现问题的平台数已经达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过去半年的行业震荡,是泡沫破裂的过程。

另外,此次《暂行办法》还出台了13条网贷平台的负面清单,真融宝董事长吴雅楠崔慈表示,《暂行办法》发布的13条禁令,其实行“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将明确监管边界,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更加明确,这一定位将加快网络借贷平台和其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分化,网络借贷和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分工也将进一步分明。

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